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退休后,由国家和社会向其定期发放一定数额退休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制度主要是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使其退休后有权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人补偿和物质帮助,使其不致因工资收人的失去而影响其本人的基本生存,同时由于老有所养,退休者生活有保障,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针对近期读者询问的企业养老保险相关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职工最低缴费多少年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条件:1998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含固定工工龄)满10年的;从事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8年10月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的类别有哪些?年龄条件分别是怎样规定的? 答:⑴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⑵特殊工种退休:从事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⑶因病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⑷破产企业提前退休: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截至法院裁定企业破产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 职工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办理退职? 答:从业人员或失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手续,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待遇。 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怎么办? 答:①国有、集体企业职工,1998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或1998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②农工商企业、农村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③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继续参保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
④2013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的,已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延长缴费时间至65岁,延长缴费时间至65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延长缴费时间至65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办理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非本市户籍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是否可以在本市办理退休? 答:非本市户籍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按规定转移养老关系。 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计发原则是怎样的? 答:为保证按新办法退休比按老办法退休待遇不降低,改革采取平稳过渡的办法,设立五年的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过渡期后(2011年1月1日起),取消老办法,完全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2009年到达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因2009年是在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计算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后,得出基本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原办法的计算办法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③过渡性养老金=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4%×平均指数 ④过渡性调节金=120+工龄补贴(两项合计不超过150) ⑤过渡性补贴=(原办法基础养老金+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5% 说明: a.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均以200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b.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994年10月以前的缴费年限 (2)新办法的计算办法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的平均指数)÷2×缴费年限×1%=(1941+1941×平均指数)÷2×缴费年限×1%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③过渡性养老金=1941×实行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4年10月前的工龄)×1.3%×平均指数 ④过渡性调节金=(120+工龄补贴)×30% 说明: a.缴费年限是指所有的工龄,如不满整年的月数要换算成年,即:月数/12,保留两位小数。 b.对计发月数作了统一规定(见下表)。退休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 c.计算过渡性调节金时,固定额120元加工龄补贴两项合计不超过150元,工龄30年以上的按30年计算。 (3)过渡期内补齐封顶:根据退休职工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金额、平均指数和账户前缴费年限等套入以上公式,计算出来的原办法养老金和新办法养老金作如下比较后,计算出职工的最终基本养老金。 ①若原办法>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原办法 ②若原办法<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原办法+(新办法-原办法)×70%(见表1) 1998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2009年到达退休年龄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这部分职工可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因2009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1941元/月,具体计发办法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1941×15%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③.过渡性养老金=1941×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4%×平均指数 ④.过渡性调节金=120+工龄补贴(两项合计不超过150) 将职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工龄补贴、平均指数等套入以上公式计算出的结果相加得出职工的基本养老金。 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怎样计算? 答:(1)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标准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退职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职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账户储存额÷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查看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③调节金=120元(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享受) 说明: a.平均指数是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社会平均工资(2006年以后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 b.不满40周岁退职的人员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在国家做出统一规定前,暂按40周岁确定计发月数。 c.缴费年限=视同工龄+实际缴费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