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林在一家啤酒厂从事质量检测工作,跟单位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个月5号通过上海银行发放工资报酬,发的是上月份的工资。这次碰到10月长假,单位告诉他要延后到8号节后再发,小林想知道单位的作法对吗?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