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 决定
【题注】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
【章名】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 定对《青岛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第十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处以 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 至500元的罚款。”
2、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用人单 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 元至500元的罚款。”
|